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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制度文件汇编
2021-03-04     (点击: )

肇庆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肇学院〔200692号,2012年修订)


实验教学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为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凡开出实验的课程,各教学单位必须编写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

2.实验教学应由能胜任实验课程教学的教师担任,尤其对设计型、综合型的实验教学工作,各教学单位须派能力较强的教师承担。

3.实验指导教师不仅要熟悉实验过程,还要熟练掌握实验仪器、设备的操作。实验指导教师从实验准备人员接管仪器设备时,要认真检查易出问题部位的安装、调整状态。

4.对首次开出的实验,必须在实验指导教师试做后,方能向学生开出。

5.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在实验课前要认真调试各类实验用仪器设备,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尤其对一些容易出现危险的设备,如高温、高压和用电设备,上课前要严格检查是否正常,否则不得使用。重要仪器、危险仪器应在设备上悬挂或张贴操作规程。设备的危险部位局部应有警示,以提醒师生注意。

6.首次实验课,实验教师要向学生讲明有关实验室安全和管理制度。

7.实验课教师在实验前,要向学生说明实验中哪些设备或药品、试剂具有危险,并讲明正确的操作方法,确保实验的安全。

8.学生的自我检查和互查是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实验指导教师应在学生自查、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无误后才能允许学生继续进行实验。尤其是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学生要经指导教师对其设计检查后,方能实施。

9.实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权终止违规操作学生的实验。

10.各教学单位的开放性实验室,必须有专门的教师负责辅导和管理。

11.学生要按实验教师的要求按时完成实验预习、实验和实验报告。实验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应认真批改和做好记录,并根据学生的预习情况、在实验中的表现及实验报告完成的质量等评定学生的实验成绩。对无故不参加实验或因请假缺1/3以上实验的学生,该实验课程的考核成绩为0分。

12.有关教学单位和实验室对实验报告要妥善保存,以供教学检查之用。

13.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肇庆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

(肇学院〔200659号,2012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工作的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而设置的教学科研实体,是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实验室工作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级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具有一定分析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作为工作重点。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规划设计、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协助实验教师不断更新、充实和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的内容,努力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要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实验教学改革,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要逐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全面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动手能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条 根据学校科研工作的需要,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学研究,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挖掘潜力,加强横向联系,对外开展实验、化验、分析、测试、研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以增强实验室的活力,提高实验室的效益。

第十条 不断利用新技术完善实验条件、改革实验手段,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环境。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由一名校领导具体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实验室的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由一名副院长(副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并设一名实验室主任(实验室规模较大的单位可增设一名实验室副主任),协助分管领导开展工作。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各教学单位提名,学校审批后予以正式下文确认。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实验室可下设若干个分室。实验分室的管理工作由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的校级重点实验室,以及学校今后根据发展需要而建设的直属学校管理的实验室等,其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实验室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验室队伍的建设是实验室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要予以高度的重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应选派思想好、作风正,工作认真负责,有相应技术职称(中级职称以上),胜任管理工作的同志担任。

第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有相应数量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实验教师,以保证高质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要采取积极的措施,鼓励专业课的教师从事实验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规模较大的教学单位应配备一名专职物管员,规模较小的实验室可设一名兼职物管员,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帐务及物资管理工作。各教学单位对物管员的工作要重视和支持,并保持物管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精心钻研业务,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称评审、聘任,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饱满的实验教学工作量,或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条件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能胜任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技术人员;

5.有科学的实验室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要结合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科发展及科研需要,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同时,还要考虑到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按“项目管理”的程序与办法进行管理,特别是要做好项目的论证、立项、实施、验收、效益考核等工作。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的管理办法由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由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我校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各教学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按照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制度的精神,加强对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品、实验材料的使用管理。在管理或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丢失的,要严格按《肇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的维护、保养、维修以及计量仪器、精密仪器的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条 保持实验室内、外的清洁卫生,保持仪器设备的整洁和合理放置。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要按照学校和上级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做好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抓好学校各项实验室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 有计划地开展校内的实验室评估和检查评比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第六章 安全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好“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制,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要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器材和防盗设施等。要定期检查这些设施及供、配电设施的安全状况,并定期检查实验室防火、防盗、防爆、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做到及时把各种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十五条 寒暑假和重大节日期间,各实验室要安排人员值班,并主动与校保卫部门联系做好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安部、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保管和使用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品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教师,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发放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的营养补助。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点蜡烛、住宿、集会和进行文娱活动。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肇庆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

(肇学院〔200659号,2012年修订)


为了充分发挥我校实验室的资源优势,加大实验室面向学生课外开放的力度,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以及为了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包括预约开放和全时开放)的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协调和指导。各二级学院(中心)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实验室(包括各类技能实训室)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各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学生实施课外开放,并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省、校级重点实验室应带头做好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的工作,积极推进学校实验室的开放。

第三条 开放内容要贯彻因材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开放内容主要包括自拟、设计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各二级学院(中心)应将本学期实验室面向学生课外拟开放的时间、内容、地点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同时报送学校教务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教务处统一向全校学生予以公布。第三周至第四周为学生预约、登记开放实验项目时间,在此期间,各二级学院(中心)应安排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从第五周起,实验室正式对学生开放。对于学期中间,学生要求临时增加的实验项目,经实验室所在二级学院(中心)批准,并报教务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提前做好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开放实验的准备工作,并安排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维持实验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的记录工作。

第七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按规定期限预先向实验室登记,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参考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第八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九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实验室须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存档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类含有基本训练功能的实验室,如计算机室、摄影室、模拟法庭、琴房等,都要面向全校学生开放。其中,全校所有计算机室开放管理办法按《肇庆学院关于计算机室课外开放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可面向社会开放,进行有偿服务。实验室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的管理办法,按《肇庆学院资产有偿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各二级学院(中心)须就该学期本单位的实验室面向学生课外开放的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并连同实验报告(复印件)等有关反映开放执行情况的材料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和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第十三条 为确保实验室面向学生课外开放的顺利进行,学校设立教学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实验耗材费用、参与开放实验指导人员的工作津贴等。实验室开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做好实验室的开放管理工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开放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肇庆学院实验室信息管理规定

(肇学院〔200659号,2012年修订)


为了规范我校实验室信息管理,努力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实现实验室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保证统计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实验室信息收集与归档的内容

1. 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实验室批准建制文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种文件、制度以及工作计划,实验室简介等。

2.实验室的基本信息:包括实验室类别、实验室编号、分室名称、建立年份;实验室使用面积、仪器设备总值、实验室人员数;实验教学工作量、承担的科研项目数;实验室获奖情况(获奖等级)等。

3.实验室使用情况:包括学生实验的开课情况、实验室开放情况,利用实验室(或仪器设备)开展的有偿服务情况和科研情况等。其中,开展科研情况(含实验教学研究)包括科研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有关成果、鉴定等。

4 实验室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实验室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毕业时间、所学专业,参加工作时间、实验室工龄;专业职务、评职时间、聘任情况,业务专长、从事的主要工作;国内外进修时间和内容,论文和著作的数量与级别、成果奖励,外语语种和水平等。

5 实验教学基本信息:包括实验教学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如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进度计划和执行情况,实验项目管理信息;实验教材的编写和使用情况,实验教学改革情况等。

其中,实验项目管理信息包括实验序号及实验名称,实验目的与要求,专业分类号及名称,课程编号及名称,实验类别(类型),实验首开日期,实验人数及类别,每组人数,计划学时数与执行情况,实验项目获奖情况等内容。

6 实验设备管理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清单,有关仪器设备技术资料;设备使用记录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仪器设备维修记录及完好率;大型设备的使用情况、功能开发及效益等。

7.实验室安全检查及实验室评比、评估等情况。

8.各种统计报表。

二、实验室信息收集与归档工作的管理

1.实验室信息收集与归档是实验室管理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提供实验室信息是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各实验室要把实验室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2.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信息收集与归档工作的管理,并具体负责全校实验室信息的汇总和上报。

3.各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和实验室主任要加强对实验室信息收集与归档工作的领导,各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实验室信息的收集与归档工作,要把收集到的信息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实验室工作档案。

4.对于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需要的各种报表,各教学单位要组织各实验室及时填报,要确保上报材料的准确性,并按要求及时报送。

其中,每学期应填报的《实验教学计划及进度表》、《实验教学任务统计表》和《实验室课程表》于该学期第一周结束前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每年度应填报的《实验室基本情况登记表》、《实验项目登记表》和《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登记表》于每年10月底以前交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公室。

(以上有关表格可在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网页上下载)。

三、其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肇庆学院二级学院(部、中心)分管实验室副院长(副主任)工作职责

(肇学院〔200659号,2012年修订)


1.在学院院长(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全院(中心)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任务。

2.根据学校和本单位的发展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拟订实验室长远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建设计划,负责组织新建实验室的实施工作。

3.负责审核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以及低值易耗物品的购置计划;具体组织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和验收工作。

4.协助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的清查、维修、报废、调配、有偿服务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所管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报废审批工作。

5.负责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6.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实验室的评估、评优和实验室管理经验交流活动。

8.协助学院院长(中心主任)做好对实验室主任的选拔、任用、考核等工作。

9.负责督促、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学院院长(中心主任)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10.负责完成学院院长(中心主任)布置的其它工作。



肇庆学院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肇学院〔200659号,2012年修订)


1.搞好实验室科学管理,贯彻、执行学校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验室相关的实施细则。

2.根据实验室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具体工作任务与职责,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协助本单位分管领导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实验耗材的购置计划。

4.组织购进仪器设备、器材的验收工作。

5.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保养、维护、维修等监管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6.组织实验教师按时填写和上交实验教学计划。经常检查实验教学情况,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7.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吸收学科和教学的新成果,研发新实验和开放性实验项目,改进实验教学。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

8.制订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协助学院(中心)领导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9.组织开展实验室的评比活动,做好实验室的评估工作。

10.抓好实验室的环境保护、安全及卫生工作。

11.组织建立实验室档案(包括实验项目档案、实验教材和实验讲义档案、实验教学计划档案、优秀实验报告档案、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实验室建设档案、实验室工作日志档案、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其它档案)。

12.负责完成学院(中心)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



肇庆学院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肇学院〔200659号,2012年修订)


1.掌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法和一般维修技术,完成仪器设备的一般维修工作;正确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保持实验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2.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包括实验器材的准备,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的检查和调试等工作),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3.密切配合、协助实验教师完成实验教学,及时排除实验过程中仪器设备出现的故障,解决实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4.参加实验教学研究,为实验教学的改革在实验手段方面提供技术支撑,为更新实验内容提供合理化的建议。

5.参与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工作。

6.编写仪器设备及实验装置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注意事项,收集、整理重要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做好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工作。

7.完成学院(中心)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布置的其它工作。



肇庆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肇学院〔200659号,2012年修订)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场所,为维护实验室的正常教学秩序,学生进入实验室做实验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进入实验室要穿戴整齐,保持安静,维护室内清洁卫生。

2.服从实验员和指导老师的安排,严格遵守实验室的管理制度。

3.实验前做好预习,专心听从指导老师的讲解,必须在切实掌握仪器设备使用方法和药品、材料的特性后,并经指导老师同意方可开始实验,实验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对于实验用的酸、碱和有毒物质等要按规定有序摆放,并切实注意安全。

5.实验过程中出现不正常现象必须及时报告指导老师或实验员,采取正确措施及时处理,以免造成事故。

6.未经许可,不得搬动和使用除实验指定外的其它仪器设备;不得把实验室的物品带离实验室,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7.实验过程中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事故,按《肇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8.实验完成后,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登记表格,整理和复原实验用过的仪器设备,经指导老师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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