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践教学项目
1、实验室建设项目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工作量的计算标准如下:
表1实验室建设项目工作量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厅级 |
校级 |
学时 |
200 |
100 |
60 |
20 |
说明: 1、各级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级别工作量按规定的建设年限分年度平均计算,年度检查不合格者或效益未达要求,当年工作量不计算。 2、最后一年工作量在验收和效益评估合格后计算。 3、主持申报各级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工作量计算,若申报项目立项,其工作量根据项目级别纳入该项目计算工作量;若申报项目未立项,项目负责人的工作量计算不分级别均以8学时计算。各级别项目工作量的具体分配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 |
2.实践教学(实习)基地建设
实践教学(实习)基地建设按立项级别计算工作量,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表2实践教学(实习)基地建设计算标准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厅级 |
校级 |
验收合格 |
立项 |
验收合格 |
立项 |
验收合格 |
立项 |
验收合格 |
立项 |
学时 |
200 |
200 |
100 |
100 |
80 |
50 |
40 |
20 |
合计学时 |
400 |
200 |
130 |
60 |
说明: 1、不同级别重复立项时,工作量依就高原则或补差。 2、工作量按规定的建设年限分年度平均计算,年度检查不合格者,不计当年工作量;建设最后一年的工作量在验收通过后按验收合格计算。 3、若申报未能立项的项目负责人的工作量均以每项8学时计算。 |
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按级别计算工作量,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表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计算标准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类别 |
验收合格 |
立项 |
验收合格 |
立项 |
验收合格 |
立项 |
学时 |
200 |
200 |
100 |
100 |
40 |
20 |
合计学时 |
400 |
200 |
60 |
说明: 1、不同级别重复立项时,工作量依就高原则或补差。 2、工作量按规定的建设年限分年度平均计算,年度检查不合格者,不计当年工作量;建设最后一年的工作量在验收通过后按验收合格计算。 3、若申报未能立项的项目负责人的工作量均以每项10学时计算。 |
二、实践教学工作量核算方法
实践教学活动指学院根据实践教学大纲开展的一系列旨在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和专业应用能力的课外教学活动。实践教学活动主要包括:指导毕业论文(这一工作量计算另行制定制度,不在此范围)、专业实习、教育实习、专业考察、观摩教学、实训、专业技能训练、参加专业技能比赛和建立实习基地等内容。
实践教学工作量指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编制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文件、指导专业(教育)实习、指导学生进行“三创项目”研究、指导学生专业技能训练、指导学生观摩教学、指导专业考察、带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和指导实训等课堂以外教学工作的工作量。
1、实验室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工作量核算方法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标准 学时 |
初评 |
通过评审 |
初评 |
通过评审 |
初评 |
通过评审 |
100 |
200 |
50 |
60 |
20 |
30 |
说明: ①重复立项者即该项目当年既被学校立项,又为省级或以上级别立项,取最高或补差,评定、复查当年计算工作量。 ②多人参与者,学时由主持人与参与人员协商确定。 |
2、编制实践教学、实验教学文件工作量核算方法
类别 |
实践、实验课程教学大纲 |
|
标准学时 |
1学时/课程计划1学分 |
|
说明:多人参与者,学时由主持人与参与人员协商确定。 |
3、指导专业实习、专业考察工作量核算方法
类别 |
专业实习 |
驻实习点指导教师 |
专业考察、见习 |
标准学时 |
按学院办法执行 |
3学时/天 |
1学时/天 |
说明: 1、指导学生在校试教的指导教师工作量以每生1学时计算; 2、指导学生在校教育实习(特指旅游管理和酒店管理专业)的指导教师工作量以每生2学时计算; 3、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分散教育实习(特指旅游管理和酒店管理专业),批改教育实习报告,并填写学生实习鉴定评语、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教学工作量以每生1学时计算。 |
4、指导大学生“三创项目”工作量核算方法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标准 学时 |
立项 |
结项 |
立项 |
结项 |
立项 |
结项 |
30 |
35 |
10 |
15 |
5 |
10 |
说明: ①“大创项目”立项的指导教师工作量,根据立项级别纳入当年度计算; ②“大创项目”按期结项的指导教师工作量,根据项目级别以项目结项时间纳入当年度计算; ③“大创项目”未立项的指导教师工作量,均以每项2学时计算。 |
5、指导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的竞赛工作量
教师指导学生在校外各种专业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奖,视等级按有关规定奖励相关指导老师。
6、其他实践教学活动工作量的计算
(1)指导学生观摩教学、指导专业考察除按出差报销外,每天计1学时。
(2)指导学生专业技能训练的工作量,根据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而定。
(3)指导实训的工作量,根据专业实训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而定。
(4)凡在学校实验室工作和实践教学工作等校级评估活动中获奖,学院根据学校奖励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数额视获奖情况,由党政联席会议或院务委员会评定。
(5)凡带队指导学生进行其他实践教学活动的工作量均以每天1学时计算。
(6)其他经过学院认定的实践教学活动,带队教师的工作量均以每天1学时计算。
(三)附则
1、计划以外的工作量,未经过正常程序审批,不予核算。
2、其他未列入的实践教学活动只要符合实践教学的标准也计算其工作量。
3、成人高等教育、培训的教学工作量不在本办法的核算范围。
4、本方法的解释权归肇庆学院旅游与历史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