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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厨房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2021-03-04     (点击: )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把食品卫生安全,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特制定以下措施和预案:

1.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坚决禁止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等。

2.严格按照食品储存的要求。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保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需贴有标志,并务必做到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3.严格执行食品加工的要求。所用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加工食品须熟透,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之间均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4.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不得向师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师生健康的食物。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剩余食品必须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后必须经过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出售。

5.食品从业人员须取得经培训,并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及时检查治疗。必须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6.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到食堂进行卫生等检查,查找问题,消除隐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坚决杜绝食品中毒事故的发生。

7.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上报学校相关领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拖延、阻挠事故报告。

8.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堂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部门调查,如实提供材料和样品。

9.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堂和个人,按照《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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